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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落实软件企业用电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业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8〕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对福州、厦门、泉州、莆田和南平软件园区内的软件企业或者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参照执行我省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企业电价扶持政策,现就做好企业申报、企业名单确定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软件企业申报事项

  (一)软件园区内的软件企业申报事项。福州、厦门、泉州、莆田和南平软件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工商注册及生产基地在本园区具有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含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以下同)进行申报。各有关软件企业按照要求填报《软件企业享受用电政策申报表》(附件1),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连同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软件园区管委会申报。软件园区管委会对软件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由软件园区管委会汇总形成《软件园区享受用电政策软件企业汇总表》(附件2)并报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委(局)。

  (二)软件园区外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申报事项。各有关设区市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软件园区以外)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进行申报。各有关软件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向所在设区市经信委(局)申报:

  1.按照要求填报《软件企业享受用电政策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

  2.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企业软件业务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软件业务收入包括软件产品收入、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设区市经信委(局)对有关软件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名单。

  二、关于软件企业名单确定事项

  各有关设区市经信委(局)经审核将属地符合条件的上述两类软件企业汇总后,形成《设区市享受用电政策软件企业汇总表》(附件3),于4月30日前正式报送省经信委(含电子版)。省经信委将各设区市上报的软件企业名单汇总后送省电力公司,由省电力公司按照《意见》精神对名单内企业执行软件企业用电扶持政策。

  三、其他事项

  1.上述名单内的企业应当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结算电费,无一户一表的企业将无法兑现软件企业用电政策。各软件园区管委会应积极配合当地电网企业,为园区企业开展一户一表的报装活动,落实软件企业的用电政策。

  2.从今年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各有关设区市经信委(局)按照以上程序,分别于每月25日前将新增的享受用电扶持政策的软件企业名单报送省经信委。

  附件:1.软件企业享受用电政策申报表

  2.软件园区享受用电政策软件企业汇总表

  3.设区市享受用电政策软件企业汇总表

  4.软件相关指标解释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